国家测绘局将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的管理
时间:2007-11-29 09:25 点击:次
随着越来越多人使用车载导航仪、带GPS功能的手机等设备,我国导航电子地图行业发展迅速。记者27日从国家测绘局了解到,国家测绘局日前发出《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 按照通知要求,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通知要求,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通知强调,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另外,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国家测绘局在年度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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