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7-10-07 10:36 点击:次
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将GPS高新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城市测量,加强GPS城市测量管理,确保成果质量和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GPS城市测量是城市测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国GPS城市测量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从事GPS城市测量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测量推广应用GPS高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基础资料的需要,促进城市测量科技进步。 第五条 凡进入城市行政辖区从事GPS城市测量的单位,应先向城市勘测管理部门交验由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GPS城市测量任务。 第六条 全国城市测量GPS 应用研究中心负责城市测量GPS成果的鉴定工作。凡未经"中心"鉴定的GPS城市测量成果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申报GPS城市测量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任务书; 第八条 GPS城市测量的成果、资料由城市勘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勘测单位负责保管并提供使用。 第九条 有关GPS 城市测量管理未尽事项,可按建设部(1985)城设字第150号文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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